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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出医疗器械唯一标识
日期:2023-07-24 来源: 点击: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实施推进政策由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及国家医保局联合发出。除这三大政务机构外,还包括医疗器械注册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码机构等实施和服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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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注册人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鼓励基于唯一标识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做好产品召回、追踪追溯等有关工作。对于因《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导致产品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情况,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按照调整后管理类别的要求实施唯一标识。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要在经营活动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

  医疗机构要在临床使用、支付收费、结算报销等临床实践中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做好全程代码记录,实现产品在临床环节可追溯。

  发码机构要制定针对本机构的唯一标识编制标准及指南,指导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唯一标识创建、赋码工作,并验证按照其标准编制的唯一标识在流通、使用环节可识读性。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唯一标识工作的培训指导,结合实施工作推进需求做好产品注册系统改造,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按要求开展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加强与辖区内卫生、医保部门协同,推动三医联动。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积极应用唯一标识,加强医疗器械在临床应用中的规范管理。

  省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关联使用,推动目录准入、支付管理、带量招标等的透明化、智能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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