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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 FDA510K
日期:2022-01-05 来源: 点击:

为了在美国上市医疗器械,制造商必须经过两个评估过程其中之一:上市前通知书[510(k)](如果没有被510(k)赦免),或者上市前批准(PMA)。 大多数在美国进行商业分销的医疗器械都是通过上市前通知书[510(k)]的形式得到批准的。在某些情况下,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器械,既不要求递交510(k)也不要求递交PMA。

 

510(K)FDA 等价器械

 

申请者必须提交描述性的数据,必要的时候,要提交性能数据来说明器械是predicate device的等价器械。再次说明,510(k)的数据是显示相似性的数据,即,新器械与predicate device的等价程度。

510(k)不像PMA那样要求合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明,而是要求等价器械的证明。等价器械就是新的器械与predicate device一样安全有效。

与predicate device相比,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就认为器械是等价器械:

—与predicate 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具有相同的技术性能;或者

—与predicate 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但是并没有增加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并且证明人证明器械与合法上市器械一样安全有效。

所谓等价器械并不是说新的器械与predicate devices必须完全相同。等价器械是关于使用目的、设计、使用的或传送的能源、材料、性能、安全性、有效性、标注、生物相容性、标准和其他可应用的特征。

申请者在收到宣布为等价器械的指令之前,器械不得上市。一旦器械确定为等价器械,然后就可以在美国上市。如果FDA确定器械不是等价器械,申请者可以递交另一份含有新数据的510(k)文件,提出重新分类请求,或者递交上市前批准申请(PMA)。通常在90天内,基于申请者递交的信息,得出等价器械的结论。

 

谁必须递交510(k)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FD&C)行动委员会和21 CFR 807的510(k)规章中并没有特别指出谁必须申请510(k)——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但是,他们指定了哪种行为,例如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要求510(k)申请。

基于指定的行为,必须向FDA递交510(k)的如下所示:

1) 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国内厂家;

如果成品器械厂家根据他们自己的规范装配器械,并在美国上市,那么必须递交510(k)。然而,器械组件厂家并不要求递交510(k),除非这些组件销售给终用户作为替换零件。合同厂家,这些公司根据其他的规范按照合同装配器械,不要求递交510(k)。

2) 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规范制订者;

FDA审查规范制订者与审查厂家几乎一样。规范制订者是制订成品器械规范的人,但是器械按照合同由其他的公司来生产。因此,规范的制订者,而不是合同厂家需要递交510(k)。

3) 改变标注或操作严重影响器械的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

如果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严重改变了标注或影响了器械的其他条件,可能会要求递交上市前通知书。此时,你必须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指南,删除或增加了警告,禁忌征候等等而显著改变了标注,还有包装操作是否能够改变器械的条件。然而,大多数的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并不要求递交510(k)。

4) 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外国厂家/出口商或外国厂家/出口商的美国代理方。

 

何时需要510(k)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递交510(k):

1) 第一次进行商业分配(上市)。在1976年5月28日之后(FD&C Act进行医疗器械修正的有效日期),任何想在美国出售医疗器械的人都要求在器械上市之前至少90天递交510(k)申请。如果器械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不是由你的公司上市的,要求递交510(k)。

2) 对于已上市器械提出不同的使用目的。510(k)规范(21 CFR 807)对于使用目的的主要变化,特别要求递交上市前通知书。使用目的在器械的标注或广告的声明中指出。然而,如果使用意图没有全部发生变化,大多数的变化都需要递交510(k)。

3) 已上市器械发生改变或改进,如果这个改变能够严重影响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情况下。

申请人负责决定改进是否能够严重影响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无论得出怎样的结论,都要做纪录,此记录能够在器械主记录中反应出来,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下,改变控制记录。如果被询问到,申请者就能够证明评估了这个改动。

对现有器械进行了显著影响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改变或改动,或者上市器械的指南为全新的,或与原来不同的情况下,要求递交新的,完整的510(k)文件。

 

何时无需510(k)

 

下面情况下无需 510(k):

1. 如果器械厂家向另一个企业卖没有完工的器械,要求进一步加工,其中包括用于其它企业组装器械的零件的情况下,不需要递交510(k)。 然而,如果生产的零件是要直接卖给终端用户作为替代零件,就需要510(k)。

2. 如果生产的器械不上市或不进行商业分发,就不需要 510(k)评估或检验器械。这包括临床评估。如果生产的器械用于进行临床试验,则可能受到研究用器械赦免(IDE)法规的管理。

3. 如果分销其他公司国内生产的器械,代理商不需要递交510(k)。代理商可以把“Distributed by ABC Firm”的标签贴在器械上,卖给终端用户而不用递交510(k)。

4. 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器械现有的标签或条件没有显著改变,那么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就不要求递交510(k)。

5. 如果器械是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就不用递交510(k)文件,除非进行了改进或使用目的上有变化。这些器械被称为“grandfathered”。

6. 如果是外国制造器械的进口商,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递交510(k):

a. 510(k)已经由外国厂家递交,并得到上市批准,或

b. 510(k) 已经由进口商代表外国厂商递交了,并得到上市批准。如果一个进口商代表外国厂商递交了510(k),那么所有从相同的国外厂商(510(k)持有人)进口相同器械的其他进口商就不要求递交此器械的510(k)文件。

某些Ⅰ类或Ⅱ类器械在第一次上市时可以不递交510(k)。Ⅰ类和Ⅱ类赦免器械的规范可以在医疗器械赦免中找到。

传统510(k)

 

所有的510(k)都建立在实质等同的基础上。FDA建议提交传统510(k)的企业,首先确定一个已合法上市的医疗器械作为比较的依据,然后寻找相关的指南文件。FDA已经建立了许多指南文件,

有些专门适用于一种医疗器械,有些是通用的(如生物相容性)。此外,还应该贯彻质量体系规范的设计控制要求,将设计控制中所形成的数据和资料应列入5l0(k)申请文件中。5l0(k)申请文件主要包括以下资料:医疗器械产品描述、医疗器械性能指标、标贴、测试数据与作为依据的产品的比较和消毒的资料(如果适用)以及器械依据的标准和制造资料等等。

 

简化510(k)

 

简化5l0(k)以指南文件、特殊控制、已认可的标准为基础。与传统510(k)相比,简化510(k)的申请更加容易准备,也更加容易审查。

企业可以选择申请简化510(k)的情况如下:①已有指南文件;②已经建立了特殊控制;③FDA已认可了相关的公认标准。在过去的几年中,FDA致力于建立指南文件,将法规上和科学上的要求融合到指南文件中,再传达给企业。在510(k)方面已经建立了大量的指南文件,同时部分I类产品、Ⅱ类产品和法令修订前的Ⅲ类产品的指南文件正在建立之中。这些指南文件明确了上市认可所需的资料。按照指南文件来准备510(k)申请更加容易,也方便审查,可以显著地提高510(k)的评估和批准的效率。为保证安全性和有效性,Ⅱ类产品除了符合一般控制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特殊控制。特殊控制包括性能标准、售后监控、患者登记、说明书版本修订、推荐性文件以及其它合理保证器械安全、有效的措施等控制方式。在指南文件中已经融合了如何利用特殊控制来降低风险的要求。除了指南文件和特殊控制外,FDA还被授权在联邦登记上以发布公告的方式认可全部或部分国家和国际标准。认可的标准可以在指南文件或个别政策文件中引用,或作为降低风险的特殊控制。IEC60601-1就是公认标准的一例。它已经广泛应用到许多医用电气设备上。FDA对这份标准的认可,

可以提高对符合这份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检查效率。

简化510(k)申请文件主要资料包含产品描述、产品适用范围、标贴、如何降低风险的说明及支持数据、产品执行标准及一致性声明、产品附件等等。除此之外,以指南文件和/或特殊控制为基

础的简化510(k)申请文件还应当着重说明与指南文件和/或特殊控制有偏离的地方;以已认可标准为基础的简化510(k)申请文件还应该提交与已认可标准一致性的声明,着重指出与已认可标准有偏离的地方。

在简化510(k)中,企业也可以选择通过第三方来评估与已认可标准的一致性。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将为企业进行标准的一致性评估,并且向企业提供评估结果。在简化510(k)申请中应该包括

企业签署的一致性声明。同时,根据质量体系法规,第三方的评估结果应当保存在器械控制记录(Device Master Record,DMR)中。必须指出,产品是否符合已认可标准的责任在企业,而不是在第三方。

 

特殊510(k):器械修改

 

1990年安全医疗器械法令(SMDA)给予了FDA组织制订产品设计控制法规的权利。根据SMDA授予的权利,FDA修订了GMP要求,包括生产前设计控制,要求器械制造商在最初设计器械或器械发生实质性修改时必须对这些设计结果进行跟踪。影响到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修改必须提交510(k)申请。为符合质量体系法规,企业对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措施进行管理,包括设计输入、风险分析、设计输出、检测过程、证实性和有效性的过程文件,以及正式设计检查文件等。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必须保证设计输入的要求符合器械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者的需要。企业必须定义设计输出并使之文件化,改进产品设计要求,获得证实性和有效性结果,最终产生设计输出,形成器械控制记录(DMR),供FDA官员检查。

FDA允许企业使用“特殊510(k):器械修改”途径,对修改后的产品宣称SE。FDA相信严格的设计控制程序可以产生可信赖性很高的结果。根据质量体系法规,企业有责任通过建立内部审计

来评估设计控制的一致性,企业也可以依靠第三方进行评估。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可以为企业进行一致性评估,并给出评估结果。企业签署的一致性声明,和第三方的评估结果应当包含在DMR中。同样,需要明确的是,设计控制一致性的责任在制造商,而不是在第三方。为了鼓励企业选择“特殊510(k):器械修改”来获得修改后器械的上市批准,FDA的医疗器械评估办公室将尽力在文件接收后的30天内完成特殊510(k)检查。为了尽快通过批准,特殊510(k)的申请者应该对每一修改进行评估,保证每一修改不会:①影响产品的适用范围;②改变产品的基本的科学技术。对于“适用范围”及“基本科学技术”,FDA作以下解释:适用范围对产品的使用或产品的适用范围有影响的标贴的修改不适合申请特殊510(k)。因此,FDA建议特殊510(k)的申请

者应着重指出对已合法上市产品的标签的修改内容,并在特殊510(k)申请文件中应清楚地说明修改后产品的适用范围的改变不是由于器械修改而导致的。基本科学技术对器械的基本科学技术的修改不适合申请特殊510(k)。基本科学技术的修改一般包括器械的操作原理或工作机理的改变,如手动器械变为自动化。因基本科学技术改变而不适合申请特殊510(k)的情况举例如下:①使用锋利的金属片切割的外科器械改用激光切割;②使用免疫分析原理的试管诊断(IVD)改用核酸杂交或放大技术;③利用传感机理从连续运行向按需要运行的功能转变。

此外,还应考虑到材料的变化。FDA指明很多材料上的变化情况也可以申请特殊510(k)。材料中的某些变化可以提高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但是需要更高要求的评估。如植人性产品使用的材

料、与人体组织或血液接触的材料修改为从未被相同适用范围、相同管理类别已合法上市的器械所使用过的材料,这种情况就不适合申请特殊510(k)。类似的,器械的作用成分改成从未被其它已合法上市产品使用过的成分也不适合申请特殊5l0(k),例如生产接触性眼睛消毒液的企业,想将过氧化氢变成从未被已合法上市的产品使用过的杀菌剂。上述两种形式的修改包括了医疗器械基本成分的重大变化,因此这种变化被认为是基本科学技术的变化,应该提交简化5l0(k)或传统510(k)申请。材料制作过程的改变和向相同适用范围、相同管理类别的其它已合法上市的产品使用过的材料的转变,应申请特殊510(k)。如生产臀部植入物的企业将制作材料从某一种合金变为其它已合法上市产品使用过的另一种合金,这种情况就适合申请特殊510(k)。

次要成分的改变也适合申请特殊510(k),因为这种变化不是器械基本科学技术的改变。适合申请特殊510(k)的器械修改包括下列情况:能量形式、环境说明、性能说明、患者-使用者界面的适合性、维度说明、软件或硬件、包装或失效期、消毒等。应该指出的是,在FDA已具有指南文件、已建立了特殊控制或已认可了检测标准或性能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在完成设计控制时应对此加以考虑。

例如,如果企业想对接触性眼镜进行修改,那么设计输入应该包含FDA已建立的对这种产品的特殊控制。更进一步说,如果企业对试管诊断产品进行修改,设计输入应该包含任何已认可的临床标准,如国家临床实验标准委员会(NCCLS)制订的标准。因此,申请特殊510(k)的企业需要掌握相关的指南文件和特殊控制,或已认可的适用于自己产品的、在设计控制过程中应采纳的标准。临床评价FDA认为可以在医疗器械设计的有效性中考虑临床评价。企业所有的临床调查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以向FDA申请器械调查豁免(Ivestigational Device Exemptions,IDE)。

如果企业需要进行临床调查来证实器械的修改是否有效,建议在准备申请特殊5l0(k)之前先送交器械评估办公室(the Ofice of Device Evaluation,ODE)进行检查。当企业必须使用临床调查来证实与器械修改相关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时,这种临床调查倾向于保证修改后的器械更多地满足使用者的需要,而不是对病人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那么FDA认为这种情况适合申请特殊5l0(k)。

相关产品出口美国,或在亚马逊 Amazon, eBay 等平台销售,都必须申请51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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